规范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管理
发布于:2014-07-17
经广泛征求15家省级税务局、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和“走出去”企业意见,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《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公告》,规范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内容与方式。
据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,公告适用于居民企业发生规定的境外投资、取得境外所得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、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,但与其所设机构、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。
公告明确,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,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,须向税务机关报告参股外国企业信息和相关资料。税务机关在开展税务检查时,可视情况要求居民企业限期报告与其境外所得相关的必要信息。未按规定报告的,将责令限期改正;不改正的,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款。纳税人遇到特殊情况,可延期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。
该负责人表示,公告以促进税收遵从和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,兼顾减轻纳税人负担,对不同税收风险设置不同信息需求采取不同信息收集手段,税务机关将努力为纳税人报告信息提供便利,及时受理并依法保密,减少纳税人履行报告义务的后顾之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