增资减资
发布于:2014-11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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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增资
(1)由股东(大)会作出决议
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/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;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/3以上通过。
(2)缴付出资
①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,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,依照《公司法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(20%/2年)。
②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,股东认购新股,依照《公司法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(3)工商变更登记
【解释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,没有“通知债权人以及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”的问题。
【相关链接1】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,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;但是,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。
【相关链接2】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,原告请求未尽《公司法》第148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.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董事.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,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。
2.减资
(1)由董事会(执行董事)减资方案,编制资产负债表即财产清单,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。
(2)由股东(大)会作出决议
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/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;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/3以上通过。
(3)通知公告债权人
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;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,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。
(4)工商变更
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,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。